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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江一中 专业技术岗位任职实施办法

2018-04-11 作者:姜舟斌 来源: 浏览次数:0

 

余江一中专业技术岗位任职实施细则

(经20171216日余江一中十五届教代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余江县教育系统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条件指导意见》(见余府办字〔2017117号),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我校专业技术五至十三级岗位。

二、基本任职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师德,具有岗位所需的专业技术水平和技能,具有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2、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完成学校所规定的教师工作量(见附件《余江一中教师工作量规定(试行)》,课量计算自20189月起执行);

3、任现职以来,认真履职,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年度考核均达到“合格”以上等次,教育教学质量处于本校中上游水平。

三、专业技术条件

专业技术五级岗位

1、专业技术五级岗位竞聘条件(具备下列情况之一)

竞聘专业技术五级岗位一般应在专业技术六级岗位任职5年以上(或在七级岗位任职10年以上),聘任计算年限可选取原起点先到为准(下同),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省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业技术人才、省级学科带头人、省骨干教师或市学科带头人;

在专业技术七级岗位任职15年以上,任现职以来,业绩突出,在本专业领域教育教学水平造诣较高的,近5年内在本校教育教学质量综合评估(期末考试或高考,下同)中名列前茅,年度考核有5次被评为“优秀”等次。

在专业技术六级岗位任期5年以上,业绩突出,在本专业领域教育教学水平造诣较高,在本校教育教学质量综合评估中名列前茅,年度考核有3次被评为“优秀”等次。

2、专业技术五级岗位直接聘用条件

已聘任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直接聘用专业技术五级岗位:

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享受国务院或省政府特殊津贴人员;

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或省级人选;

省级特级教师;

省部级劳动模范。

专业技术六级岗位

1、专业技术六级岗位竞聘条件(具备下列情况之一)

竞聘专业技术六级岗位一般应在专业技术七级岗位任职满5年以上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市厅级以上荣誉称号;市级骨干教师或以上;

在专业技术七级岗位任职满10年以上,兢兢业业从事本职工作,在本专业领域有一定知名度,任期内年度考核至少有2次被评为“优秀”等次。

2、专业技术六级岗位直接聘用条件

已聘任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直接聘用专业技术六级岗位:

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

省最美乡村教师;

省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业技术人才;

省级学科带头人或省级骨干教师;

已聘任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满4年的市级学科带头人。

专业技术七级岗位聘用条件

竞聘专业技术七级岗位,应取得高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

专业技术八级岗位

1、专业技术八级岗位竞聘条件

任职年限条件:竞聘八级岗位一般应在专业技术九级岗位任职5年以上(或在一级教师岗位上任职10年以上)。

业绩条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任现职以来,业绩突出,在本专业领域教育教学水平造诣较高的,近5年内在本校教育教学质量综合评估中名列前茅,任期内年度考核至少2次“优秀”;

②取得高级教师任职资格,年度考核“合格”以上,教育教学水平较高。

2、专业技术八级岗位直接聘用条件

已聘任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获得市、厅级以上荣誉称号或评为市级以上骨干教师者,可直接聘用专业技术八级岗位。

专业技术九级岗位

专业技术九级岗位竞聘条件

任职年限条件:竞聘专业技术九级岗位一般应在专业技术十级岗位任职满5年以上。

业绩条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任现职以来,业绩较突出,在本校本学科教育教学水平较高;

②在现职岗位上任职10年以上的,兢兢业业从事本职工作,任期内年度考核至少1次“优秀”。

专业技术十级岗位聘用条件

专业技术十级岗位,应取得一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

专业技术十一级岗位竞聘条件

任职年限条件:竞聘专业技术十一级岗位一般应在专业技术十二级岗位工作3年以上。

业绩条件

①任现职以来,有较强的业务技能,能胜任和履行岗位职责;

②获得一级教师任职资格,年度考核“合格”以上,教育教学水平较高。

专业技术十二、十三级岗位聘用条件

专业技术十二级、十三级岗位,应取得相应的任职资格。

四、岗位任职实施

组织领导

学校成立专业技术岗位任职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其他班子成员为副组长,办公室、教务处、教科处、政教处、工会负责人为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学校办公室,具体负责此项工作。

聘用程序

学校依据专业技术岗位任职评分办法(另行制定);采取个人申请、提交材料(原件、复印件)、资格审查、核实评分、排序审核、公示上报的程序开展聘任工作。

突出贡献直聘

任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已聘任十级岗位者可直接聘任八级岗位,已聘任七级岗位且满5年者可直接聘任六级岗位,已聘任七级岗位且满10年者可直接聘任五级岗位,已聘任六级岗位且满5年者可直接聘任五级岗位,已聘任十二级岗位且满5年者可直接聘任十级岗位:

指导学生参加学科竞赛一次性获得全国决赛金牌一枚或银牌两枚以上;

任教理科班级学生一次性录取北大、清华(含香港中文大学)3人以上(全市状元可抵1人,录取到北大、清华的市状元可抵2人)的班主任、科任教师;

任教文科班级学生一次性录取北大、清华(含香港中文大学)1人以上(全市状元可抵1人)的班主任、科任教师;

任现职以来,一次性录取北大、清华(含香港中文大学)4人以上(全市状元可抵1人)的在职正职校长、书记、蹲点年级校级干部、年级主任;

学校引进的专业人才或其他有突出贡献教师(须经学校领导班子会议研究确认)。

(以上直接聘用在任职期间只享受一次)

一票否决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当年(当次)岗位竞聘资格:

一学年内病假(不含住院治疗)累计达一个月或事假(除法定假期外)累计达10天;

一学年内任课教师旷课累计达5节及以上者、后勤教辅人员缺岗5次及以上的;

体罚学生、乱收费、推销教辅资料、不服从分工等行为造成较为恶劣影响的;

违反师德规范受到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或处罚的。

五、其他

1、本办法经校教代会通过后,报县教育局审批备案,经县政府同意后,于每年的815日前完成空缺岗位的竞聘工作;

2、县教体局将对五级岗位实行全县总量控制,统一管理,统一竞聘,确保岗位质量;其它岗位由学校根据岗位职数及评聘条件实行公开竞聘;

3、符合直接聘用条件的人员优先聘用,其次突出贡献直接聘用人员,再次为竞聘;在岗位直接聘用或竞聘中出现条件相同并列者,如岗位数不足,则依据专业技术岗位任职评分办法(另行制定),由高分到低分聘任;

4、停职创业人员及其他不在岗人员不属岗位竞聘范围;退休前一年教师可申请直接聘任高一级岗位(最高五级);校级干部符合年限要求的可直接聘用。

5、凡在岗位竞聘过程中提供虚假资料,或有其它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其竞聘资格;

6、年度考核结果五年内暂不作为必备条件;2017-2018学年度考核结果认可并开始计算。

7、此细则中出现的以上均包含本级、本年和本数。


余江一中专业技术岗位任职评分办法(暂行)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专业技术岗位任职聘任,由相关处室(部门)评分,按累计的总分排序,确定教职工竞聘专业岗位的顺序。

一、加分项目

资历、先进(办公室核算)

1、教龄加分:按实际在岗从教工作年限计算,每年1分(按实年)。校龄加分:按实际在我校从教年限计算,0-3年计1分,4-6年计2分;以此类推(按实年)。学历加分: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加2分。支教加分:支教每学期加2分(须经我校委派认可);走教不加分

2、岗位任职加分:按实际聘任年限(实年)计算,竞聘五、六档的高级教师2/年,竞聘八、九档的一级教师1.5/年,竞聘十一档的二级教师1/年。

3、先进个人加分:国家级10分,省级5分,市级3分,县级2分,不累计,取最高等级(须任职内,经我校推荐上报)。校级先进0.4/次,2分封顶。

4、任现职内职务加分:中层干部5分,年级副主任、中心教研组长3分,年级教研组长2分,以上计最高分,不累计。班主任2分(可与以上职务加分累计)。

课量(教务处核算,自20189月起计算,计算六个学期)

5、高考科目教师每周上课达19节(含)以上、非高考科目教师每周上课在22节(含)以上的,加3/学期。(高考科目指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生物、政治、历史、地理;其他为非高考科目;下同);高考科目教师每周上课达12节(含)以上、非高考科目教师每周上课在14节(含)以上的,加2/学期。

工作实绩(教科处核算)

7、期末成绩排列同类班级学科第一名加2分,第二名加1分,第三名加0.5分;同年级同学科加分人数不超过教师人数的50%(实验班除外)即:两个实验班取第12名,三个实验班取第123名,四个以上实验班取第123名;任教不同年级不同班型的按比例折算,任教“0班的或实验班(无同类班型比较)的按第一名计算(只含高考科目)。“0班或文科实验班教师的教学成绩,只有任教高考科目的教师才能计算。高三教师的教学成绩,在无法进行比较时,按第二名计算,以高考科目为准,其它科目的教师不在之列。每学期成绩取最高分(即2分),自聘任时起,前推三年整,计算六个学期。

8、业务竞赛加分:国家级,一等奖5分,二等奖4分,三等奖3分;省级,一等奖4分,二等奖3分,三等奖2分;市级,一等奖2分,二等奖1分;县级一等奖0.5分;10分封顶(须经我校委派且与教育教学相关)。须为任现职内业绩;有多名作者的按人数取平均值,指导奖不加分;论文不加分。

9、奥赛教练加分(任现职内):江西赛区全国一等奖主教练2/人,6分封顶。指导学生获得决赛金牌10/枚,银牌4/枚,铜牌2/枚。助教按教练的1/4计算。

10、任教零班加分(任现职内):任教高三应届零班2/年,任教其它年级零班0.5/年;所教班级(含补习班、实验班)有学生录取北大、清华、香港大学、香港中文大学(该处简称名校)或夺得全市状元的,班主任另加4分,任课教师另加3分,且每增录1个名校学生,各再加1分。任教卓越班0.5/年。

二、其他说明

1、学校成立专业技术岗位任职工作领导小组,依据本办法公开、公平开展岗位聘任工作;各类先进、荣誉、业绩、资质等依据《江西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办法》及名词解释等相关内容予以认定;

2、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当年岗位竞聘资格:一学年内病假(不含住院治疗)累计达一个月或事假(除法定假期外)、离岗累计达10天(含);一学年内任课教师旷课累计达5节(含)及以上者、后勤教辅人员缺岗5次(含)及以上的;体罚学生、乱收费、推销教辅资料、不服从分工等行为造成较为恶劣影响的;违反师德规定受到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或处罚的;任职工作领导小组认为不能予以聘任的。

3、以上条款解释权归学校岗位任职工作领导小组,本办法经教代会讨论通过后开始执行;若有条款与上级政策规定相冲突则以上级政策规定为准。

 

 

 

 

专技

岗位

岗位数

 

层次

高级

中级

初级

等级

小计

一至四

五至七

小计

小计

十一

十二

十三

其他

比例

36%

3%

 

1%

2%

33%

7%

13%

13%

48%

14%

20%

14%

16%

8%

8%

 

 

岗位比例

 

核定

99

 

 

 

 

99

27

36

36

132

38

55

39

45

22

23

0

 

现有260

115(双五9人)

 

 

 

 

115(双五9人)

0

0

115(双五9人)

105

0

0

105

40

0

36

4

 

余额

-7

 

 

 

 

-7

27

36

-70

30

38

55

-66

5

22

-13

-4

 

 

 

 

 

 


余江一中教师工作量规定(试行)

根据《余江县中小学教师工作量规定(试行)》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将我校教师工作量作如下规定:

一、专任教师标准周课时数

 

周课时数

 

语文

12

含周末课量,不含早晚自习

数学

12

含周末课量,不含早晚自习

英语

12

含周末课量,不含早晚自习

物理

12

含周末课量,不含早晚自习

化学

12

含周末课量,不含早晚自习

生物

12

含周末课量,不含早晚自习

政治

12

含周末课量,不含早晚自习

历史

12

含周末课量,不含早晚自习

地理

12

含周末课量,不含早晚自习

体育与健康

14

 

美术

14

 

音乐

14

 

信息技术

14

 

心理健康

14

 

二、各学科教师除完成以上周课时工作量外,还应承担与学科相关的早读辅导、早操、课间操、课外活动、作业批改、家访、教科研等学校组织的相关活动。

三、正职校长、书记若不带主课,以执教选修课或听课冲抵,每学期30节以上(含);副职校长、书记须任本专业课程每周6节以上(含),每学期听课15节以上(含)。

四、实验室、图书馆、电教、处室干事、在职或退职中层干部任教本专业课程每周6节(非高考科目7节)以上(含)视为满工作量。上下午各坐班工作2.5个小时的专职干事视为满量。

五、教师未完成上述课时数视为未达到规定工作量。

 

1.5人员  2.特级教师  3.省学科带头人

4.省骨干教师或市学科带头人  5.省最美乡村教师

6.省级以上模范教师或省部级以上优秀教师

7.指导学生竞赛获奖(学科竞赛、综合实践活动竞赛、通用技术设计竞赛、全国中学生英语能力竞赛、英语听力竞赛之一省一等奖)

8.本人业务竞赛获奖(获省级优质课一等奖或国家二等奖证书)

 

 

《江西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办法》

七、附则解释

(四)担任过班主任工作的确认方法:

1.校级领导、中层管理人员、团委书记、少先队总辅导员、年级组长、教研组长可按班主任工作计算年限。

2.艺术、体育、心理健康、劳动技术、信息技术、通用技术等特殊学科教师因学校工作安排,不能担任班主任的,凭学校证明,可减免担任班主任年限。

3.担任行政干事、社团指导教师、实习指导教师2年折算担任班主任1年。

4.教研人员、幼儿教师不作班主任年限要求。

(八)本条件所述的教育教学类竞赛均是指由各级教育部门举办,且省级及以下的获奖须教育行政部门颁发获奖文件和证书的竞赛活动。包括从事艺术、体育教育工作的教师,在文化、体育部门主办的专业汇演、作品展或比赛中获奖。

(九)本条件所述的教学成果奖是指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对反映教育教学规律,具有独创性、新颖性、实用性,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明显效果的教育教学方法进行的奖励,不包括学科竞赛。

(十)国家级荣誉称号是指由中共中央、国务院或国家教育行政部门与国家人社行政部门联合代表政府颁发的与中小学教育教学相关的荣誉称号,国家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与中小学教育教学相关的且在系统内有较高知名度得到广大教师认可的荣誉称号,视同国家级荣誉称号。省级荣誉称号是指由省委、省政府、国家部委或省教育行政部门与省人社行政部门联合代表政府颁发的与中小学教育教学相关的荣誉称号,省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与中小学教育教学相关的且在系统内有较高知名度得到广大教师认可的荣誉称号,视同省级荣誉称号。市级荣誉称号是指由市委、市政府、省厅局或市级教育行政部门与市级人社行政部门联合代表政府颁发的荣誉称号,市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与中小学教育教学相关的且在系统内有较高知名度得到广大教师认可的荣誉称号,视同市级荣誉称号。县级荣誉称号是指由县委、县政府、市局或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与市级人社行政部门联合代表政府颁发的荣誉称号,县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与中小学教育教学相关的且在系统内有较高知名度得到广大教师认可的荣誉称号,视同县级荣誉称号。

(十一)国家级政府奖励是指国务院奖励。国家教育行政部门与党、政、群等部门联合颁发的与中小学教育教学相关的奖励视同国家级奖励;省(部)级政府奖励是指省委、省政府及国家部委奖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与党、政、群等部门联合颁发的与中小学教育教学相关的奖励视同省(部)级奖励;市(厅)级政府奖励是指设区市市委、市政府及省厅(局)奖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与党、政、群等部门联合颁发的与中小学教育教学相关的奖励视同市(厅)级政府奖励;县局级政府奖励是指县委、县政府及市局奖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与党、政、群等部门联合颁发的与中小学教育教学相关的奖励视同县(局)级奖励。以上奖励均以获奖证书和文件为准。

(十二)公开课是指由学校及上级教育教研机构组织的,本学科组教师、教育教学管理相关人员参加的优质课、研究课、示范课、观摩课、保教活动等。

(十三)本条件所述的教育教学科研课题是指通过县(市)教育行政部门推荐上报,科技部门或教育部门组织立项的科研课题。课题应有立项证明材料和结题证明材料。

(十四)教材包括文字教材和电教教材,有国家正规刊号的教育教学影视作品视同教材,有国家版权号或软件著作权证书的教育教学软件视同教材。

(十五)论文是指以独著或第一作者在具有CN刊号(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ISSN刊号(国际标准连续出版物号)的专业期刊上公开发表本专业研究性学术文章(专辑、论文集上收集的论文不在此列)。国内公开发行学术刊物可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网站上查询。

核心期刊指北京大学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所列的刊物。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等国家级报纸理论版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新华文摘》、《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高等学校文科学报文摘》全文转载或详细摘要的学术论文视为在核心刊物上发表的论文,在《中国教师报》、《中国教育报》上发表的论文(其它报纸上发表的论文无效)。

省级以上学术期刊指省级以上有关部门主办的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和高等学校主办的公开出版的学报(须有ISSNCN刊号)。在市级教育部门主办出版的学术期刊上发表2篇论文视同在省级以上学术期刊上发表1篇论文。

(十六)本条件中有效学历、任职年限、业绩成果等取得时间均截止至申报上一年度1231

(十七)本条件由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十八)本条件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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