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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仪器借用和损坏赔偿制度

2013-09-12 作者:adminxj 来源: 浏览次数:0

教学仪器借用和损坏赔偿制度
教学仪器、药品是供教学专用的,原则上不作教学以外用,急需借用的单位和个人,要照下列条例:
一、急需借用仪器的单位和个人,须书面向学校主管实验室教学仪器的领导申请(须注明所借用仪器用途、型号、件数和归还日期),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的情况下,经主管领导审批后,借用者持批条到实验员或教学仪器管理员处领取,实验员和教学仪器管理员不得擅自外借。
二、按期归还,由实验员或教学仪器管理员验收。超期不还,按超一天照仪器原价10%追收磨损费。
三、借用人员损坏仪器的:
1、照价赔偿,外加仪器原价5%的责任费。
2、修复,经有关人员鉴定合格后,追交5%责任费,由实验员收回。
四、实验中损坏的(包括学生、教师)
1、在正常使用中,由于 仪器性能差,年久失修损坏的,由使用人员书面说明原因,交实验室备案。
2、违反操作规则损坏的,书面检查,追交仪器原价10%赔偿费。以上赔偿款项由电教实验管理处研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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